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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第五人民医院采购管理(政府采购目录外)暂行规定
时间:2017年07月22日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院内部采购管理活动,维护医院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医院基建工程、医疗设备、药品及各类物资供应的质量和安全,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采购目录》以及景卫办字(2016)5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项目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必须进入政府采购范畴;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可委托第三方进行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的纳入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的,可实行分散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流标后,方可进行单一来源或竞争性谈判等其他采购方式,不允许将标的进行拆分规避公开招投标。


  第四条  医院总务基建、器械、信息、药剂等科室应严格按照景卫办字50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采购计划、采购申报、采购论证、采购审批、确认采购方式、备案管理等工作,确保医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五条  本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是医院规范未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并通过市卫计委审批或备案的采购活动,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党办)负责对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依法实施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和院内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  采购管理院内审批流程


  第六条   使用科室提出可行性申请报告,说明情况原因,相关职能科室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条   院分管领导向院领导班子会说明采购要求、预算价格等情况,提交院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第八条  经院领导班子会议通过,报委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邀请三家及以上招标代理公司,遴选第三方招(邀)标代理公司,经院班子会讨论通过确认一家代理机构或随机抽取确认一家代理机构。


  第三章  采购管理


  一、基建工程采购管理


  第十条  凡通过市卫计委项目采购审批的50万元(不含50万)以下、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项目工程可委托符合法律要求的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院内招(议)标。在卫计委备案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 可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的工程维修改造项目由使用科室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程序进行招(议)标。


  第十二条 1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或维修,由使用科室提出报告,总务科拿出论证意见报分管院领导、院长批示后实施。


  二、后勤服务项目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医院后勤服务中涉及到(门面)房屋出租、食堂承包、水电耗材、卫生保洁、衣物洗涤、物业管理、院内绿化、办公家具、油气供应等后勤保障经济合同批量在10万元以下5万以上的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相关职能科室论证报分管领导、院长审批后院内组织议标(价格谈判);批量超过10万元以上者,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相关职能科室论证,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三、器械及其配件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多台设备总金额达到10万以上的,打包进行公开招标。 10万以下的医用设备,由使用科室填写《市五院医疗设备申购表》并签字,器械科根据使用科室意见,结合市场调查、了解情况进行比质比价,其结果得到使用科室认同后,报器械分管领导、院长审核后通过后进行公开招(议)标,并上报卫计委备案。


  第十五条 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配件购置、维修服务费用、大型设备保修(有合同约定的除外),使用科室填写《科室购置配件、维修服务申请表》并签字,由器械科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核后通过后进行公开招(议)标。


  第十六条 单价在5000元至5万元之间的设备配件购置或维修服务费用,使用科室填写《科室购置配件、维修服务申请表》并签字,器械科审核,按“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报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执行。


  第十七条 单价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之间的设备配件购置或维修服务费用,报分管院长同意后执行。


  四、卫生材料及大宗(批量)物资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  所有卫生材料必须纳入招标范围,包括日常专科卫生材料(如试剂、胶片)。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物资耗材的生产单位、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商标、规格(型号)、包装规格、包装材质、参考价等相关资料,器械科(药剂科)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器械科(药剂科)及相关科室进行招标采购。独家生产或独家代理的物资耗材,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报告,附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器械科(药剂科)组织议标采购; 


  第十九条  高质耗材、特殊及急需的卫生材料,一次性购进在10万元以下的,由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器械科(药剂科)组织采购。


  五、药品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医院药品选标采购必须在医院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及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药剂科负责全院药品的采购工作,原则上不得购买江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和江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目录外的药品。有特殊需要的,须经省、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备案采购。如属国家抗结核免费药品项目,则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二十二条 药剂科因临床需要采购非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及入围药品的,应先收集该药品有关信息,根据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遴选药品以供筛选应急。如属应急药品特事特办,先由临床科室填写用药申购单,经医务科、药剂科主要负责人、分管副院长审批后直接采购,后按药品采购程序补全手续。


  第二十三条  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审核确定需选标采购的药品生产厂家、品名、规格、数量。新药、科研用药需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再予选标及采购。 


  第二十四条  药剂科对需采购的药品做好药品价格分析、用药信息等资料整理,药品价格分析要严格按照相关物价政策和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规定的价格核定药品销售价。


  六、宣传品采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院标识标牌、宣传栏、宣传品制作(印刷)等超过10万元以上者,由所需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三家以上公司的详细资料,由相关科室论证,经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院内议标制作;10万元以下由相关科室提出论证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七、计算机办公软硬件采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下(含批量采购),且已列入本单位当年财政预算的软、硬件设施应在景德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申报采购计划,并填写采购申报表报卫计委规信科和财审科审核,再行议标或招标,并将采购结果向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计算机软硬件及相关设备由使用科室填写购置申请报告,由使用科室、信息科、分管院长或院长签字后执行。5000元以下的计算机或相关配件,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报告,信息科确认后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审批办理。


  八、其他项目采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院工作中涉及到病历、处方、就诊卡等医疗文书印刷;专项活动的批量性纪念品、礼品等;护士鞋、院工作服等专业劳保用品等经济合同批量超过10万元以上者,由总务科或相关科室提出申请,提供三个以上公司(厂商)产品有关资料,报科室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招标采购。1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科室提出意见,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并上报卫计委备案后实施采购。


  第四章  采购管理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   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各职能科室提供该项目购置申请表,供应商联系方式,交流函;该项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技术参数及要求、参考价格等文字版、电子版。


  第三十条   医院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启动时,对申报有三家以上供货商的,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不足三家,确属单一供货商或原项目服务配套特殊要求的,各种手续齐全后由职能科室写出书面报告,相关职能科室组织议标。


  第三十二条  对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的采购项目,各种审批手续齐全后,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五章  采购管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  所有采购项目必须由职能科室根据设备(器械、物资)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以及其他资料(包括物资采购的年使用量、现供货商资料等),制定招标文件,按照相应的程序组织院内议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招(议)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所有需要院内招(议)标的项目确定后,应由相关科室和信息科在医院网站上或当地主要媒体发布。


  第三十五条  医院根据各招(议)标项目的特点按规定组建监督招(议)标小组,其成员由主管或分管或领导1人或多人、工会一人、纪检监察1人、使用科室若干人。


  第三十六条  监督小组对投标过程进行审查、质疑、评估,相关招标项目招标结果要由组织科室分管院领导在院长办公会或相关会议上通报。


  第六章采购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院纪检监察部门(党办)对院内招投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八条  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院内外及社会对院内招投标的信访投诉、举报,举报、投诉电话:13879811339举报、投诉电子信箱:2561903851@qq.com,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核实,举报查证属实的,医院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景德镇市第五人民医院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