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开始怀孕至胎儿娩出被称之为妊娠期,孕妇在此期间发生的结核病即称之为妊娠期结核病。由于妊娠期的特殊性,产后一个月也被纳入需要控制和管理的范畴,故又称其为围生期结核病。该病通常可分为两种情况:妇女在妊娠期间发生结核病或者育龄妇女在结核病未愈时出现妊娠。本文就妊娠期结核病治疗作一简单陈述:妊娠结核病的治疗应该综合分析妊娠阶段、结核病类型和病情严重程度等来决定抗结核化疗方案以及是否终止妊娠。
(一)终止妊娠
1.早孕期间、胎儿器官形成期,为了保证母体治疗效果,并从优生优育出发,建议终止妊娠。一般为妊娠初期2个月内。
2.所有人工受孕的妊娠结核病
3.血行播散型肺结核
4.重症结核病或机体重要器官如心、肝、肾功能不全。
5.HIV/AIDS合并结核病。
(二)继续妊娠
一般情况下,妊娠期超过3个月者,应选择抗结核治疗并继续妊娠直至分娩。根据经验,妊娠后期抗结核药物和结核杆菌对胎儿的影响越发减少故继续妊娠是正常选择。但要注意分娩时如无有效抗结核治疗可能因腹压和膈肌的突然下降而至肺部病灶和空洞扩大,结核杆菌播散、病情加重、咯血等意外情况的发生,致孕产妇处于危险境地。此外,应尽早行剖腹产终止妊娠,解除威胁。
(三)抗结核药物选择
用药原则与普通化疗原则一样,但应格外注意其方案的有效性以及对孕妇和胎儿的安全性,尤其应避免给胎儿造成不利影响。
到目前为止,根据药理机制和临床观察已经明确与胎儿畸形无关的药物有异烟肼、乙胺丁醇和吡嗪酰胺等。异烟肼是妊娠期结核病患者广泛使用的抗结核药物,虽然异烟肼能通过胎盘,但是异烟肼的毒性小,对胎儿不会造成影响,可安全用于妊娠孕妇,未发现异烟肼致畸的报道。乙胺丁醇也是结核病孕妇广泛应用的药物之一,虽然有文献反映乙胺丁醇会对幼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目前尚未在人类证实,吡嗪酰胺对胎儿没有明显的不良反应,可以选用。
以下药物应该禁用或者慎用。
1.利福霉素类:包括利福平、利福布汀、利福喷丁等可抑制细菌基因的复治,动物实验证实有致畸作用,畸形发生率为3%,但对人类致畸并无依据,至今为止没有文献证明。在妊娠前2个月应尽量避免应用该药,但在妊娠中期使用没有问题。
2.异烟胺类:包括乙硫异烟肼和丙流异烟胺。异烟胺类药物于妊娠早期发现有动物致畸作用,为早孕期内禁用的药物,对妊娠中晚期有较为明显的消化系统不良反应和肝损害现象。乙硫异烟胺为第三代抗结核药物,FDA将其列为X类妊娠用药,妊娠期禁用。
3.氟喹诺酮类:能抑制软骨发育,是关节软骨糜烂或者水瘤形成,属于禁忌药物。在妊娠期及哺乳期均应禁止使用。
4.氨基糖苷类:以链霉素为代表的氨基糖苷类药物有明显的损害第VIII对脑神经作用,容易引起永久性的前庭功能和先天性失聪。链霉素因为分子量小,易通过胎盘屏障进入胎儿环境,使羊水及胎儿体内的药物浓度达到母体的50%。部分患者为链霉素家族易感体质,此类患者即使小剂量用药也可以造成链霉素的不良反应。这一过程将伴随胎儿和母亲的一生,可引起17%的胎儿听神经损害。卡那霉素、卷曲霉素、阿米卡星等也会对产生同样不良反应。因此,妊娠期内此类药物应全程禁止使用。好在目前临床使用链霉素治疗结核病者日渐减少,已被其他药物逐渐取代。
通过个体化、规范化的抗结核治疗,妊娠结核病的预后较好。但重症结核病尤其人工受孕后的妊娠结核病预后较差。尽早结束妊娠,积极抗结核治疗并积极防治并发症,利用血液滤过等强力武器,可能对这类患者有好的救治作用。(陈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