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为加强本院值班工作(含节假日)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须结合实际,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合理安排好本科室24小时值班(含备班),经相关职能科室审批后交院总值班室,违者每次扣科室负责人200元。
二、值班人员 (包括总值班,下同) 必须严格按规定到岗,严禁迟到、早退、缺勤、溜岗,串岗,违者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及后果(如重大纠纷、医疗事故等),参照其产生的后果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对实行备班(电话值班)的人员,必须在家或市区待命,严禁饮酒及远离市区,接到电话通知必须30分钟内赶到(或由司机接)医院,否则每迟到10分钟扣罚100元,以此类推,对一小时内不能到达医院的,扣罚1000元,并按旷工一天处理,如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参照其产生的后果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四、所有值班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对5分钟内不接(回)电话的扣50元,10分钟内不接(回)电话的扣100元,以此类推,超过半小时不接(回)电话的扣500元,并按旷工一天处理。对不值班的中层以上干部通讯不畅通的,不按时接(回)电话的,也一律按此规定扣罚。
五、对值班人员不能到岗而影响工作顺利进行的,由院总值班协调、指令该值班人员科室负责人(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替代完成,对服从指令及时补位的给予一室奖励,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指令及时补位的给予重罚,并对产生不良影响及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规定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如总值班等)负责调查、核实,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形成简要情况材料经相关院领导(如带班领导等)审核同意后,报院办公室当月执行处罚到位。对袒护、隐瞒、不及时核实上报等情形的,按同等责任处罚该负责人。
七、院党政主要领导及每周带班院领导负责查实院总值班在岗情况。总值班必须24小时不离开医院(尤其是8小时外及节假日),违者缺勤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第二次违反按旷工3日处理,并全院通报批评,第三次违反则作免职处理。
八、欢迎院职工对值班工作进行监督,对举报违反值班工作制度者经查实的,医院给予精神鼓励及被处罚金额一半的奖励。
九、本制度如有不到位之处,可参照上级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制度由院办公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